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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非屬原始購屋借款利息,不可列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民眾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如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必須符合申報人本人或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的一人有設籍且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即可將貸款利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又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30萬元。


該所說明,每一家戶列報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1屋為限,並以減除儲蓄特別扣除額後之數額申報。此外,該筆貸款利息必須是民眾基於「購買自用住宅」之經濟目的,而向金融機構借款,並將取得之借款直接用於支付「購買自用住宅」之價金上,方可適用。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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