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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經營補習班之所得,無論盈虧均應申報其他所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每半年1次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報經營補習班之所得。
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之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如未依法設帳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致被補稅及處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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