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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個人因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請把握時限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來受西南氣流及滯留鋒面影響,豪雨強襲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列為災害損失,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分局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清查損失情形,於規定期限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或報請派員勘查,把握時限申請稅捐減免。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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