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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梅雨季節豪大雨造成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內提出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梅雨季節豪雨來襲,對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災情,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之實際損失,得於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災害損失相關申請書表可向國稅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使用,或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方式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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