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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如外僑或外籍人士僅提國外醫師診斷證明,得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民眾金先生來電詢問:申報之扶養親屬為外籍人士,且能夠檢附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證明為身心障礙者,可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因此,金先生如欲申報扶養親屬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仍須依稅法規定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此部分為保障我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外籍人士如無法提示我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即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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