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除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符合醫療費用性質,始得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某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照護費320,211元,甲君雖檢附該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惟依照護合約書內容,該照護費係屬生活起居之照護服務費及個人日用品、清洗費用等性質,非屬醫療行為之收費,故予以剔除補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除應取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出具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外,尚須符合醫療費用性質,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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