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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子女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子女」始得列報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所繳納大專以上院校之學費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若實際發生之教育學費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另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減除該補助金額後,在25,000元之限額內列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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