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扣繳單位如有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者,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該項作業申報方式自106年1月1日開始,可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惟逾期申報及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則不適用網路申報。
該分局說明,網路申報迅速又方便,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若於申報期間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每日尚有5次上傳更正機會,省時、便捷又安全,籲請各扣繳單位在辦理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時,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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