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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 】個人出租房屋應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送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倘未能逐項舉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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