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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民眾,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弟之女兒2人,僅提示切結書註明渠等2人與其同居並受其扶養,經該所查核以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規定,乃否准認列該等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計170,000元,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規定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本件甲君所列報之姪女2人當年度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其姪女之父母有所得及多筆不動產,依客觀標準難謂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乃予駁回。
該所提醒,民眾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與其他親屬之間具備有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始得列報扶養,否則經查得與法不符,將遭剔除補稅。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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