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率修正為21%。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以所得實際取得(給付)之日為課稅年度,因此,股利發放以實際配發時點決定所得年度及適用之稅率,例如A公司股東會已於106年12月10日決議分配股利,惟股利實際配發日為107年度6月11日,則該公司應適用107年1月1日修正後之稅率,即21%之扣繳率扣繳。
該分局提醒,本次修正規定適用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或配發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籲請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應依正確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利用網路辦理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