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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法規】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買受人之所得稅扣繳,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鑑於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態樣快速發展,為減少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網路交易不諳法令或使用新型態支付方式而未依規定扣繳,財政部以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並自106年度起適用,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惟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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