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推動各項重大公共工程,常有對土地進行徵收作業,地主於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後,如有贈與子女,應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地主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常常因為將該筆補償費分贈子女,不曉得要申報贈與稅,因此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該所指出,地主所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依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如將所取得之補償費贈與子女者,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該所特別呼籲,有類此情形的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