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國稅局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填寫列舉扣除項目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申報年度可以扣除的醫藥費等費用單據大於標準扣除額,而想要變更適用,應於國稅局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此外,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在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之後,也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