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者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並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於今(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舉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有1名7歲及1名5歲以下子女,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107年度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5.5萬元(17萬1千元x5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萬8千元x5人,計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之合計數81萬元,差額4萬5千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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