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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居住者個人股東如何申報由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居住者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所填發「股利憑單」,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說明如下:


(一)合併計稅: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二)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非居住者個人股東取得前述所得的「扣繳憑單」,扣繳稅款不適用抵減的規定。但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股東繼續居留合計滿183天時,須請原公司改發「股利憑單」,供股東依上述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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