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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來電詢問:其有捐贈現金給雜誌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該捐贈金額是否可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7年6月3日台財稅第770155274號函釋:「所得稅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雜誌社尚非上開規定所稱機關或團體,對其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社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是黃小姐對雜誌社之捐贈,並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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