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私人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誠實申報,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給付人無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依法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將資金2千萬元借予友人乙君投資,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利息,乙君每月以匯款方式將借款利息30萬元匯入甲君銀行帳戶,105年度共付息360萬元,甲君收取之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利息所得,惟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未申報利息所得3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閱讀 33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