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凡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109年度如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至年底尚未離境者,應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110年4月30日前離境且當年度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受其扶養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的規定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等免稅額,每人88,000元。
外僑居住者可以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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