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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員工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間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A公司股票,實質上係A公司給予甲君之報酬,但以實物方式給付,而甲君取得認購股票時,A公司交付股票日之時價超過甲君認股價格之差價利益所得即告實現,A公司已依規定,按前揭差價計算甲君行使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與甲君,惟甲君漏未申報,經該局核定甲君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入執行年度或取得股票年度之所得額,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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