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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財政部已訂定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訂定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因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如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所得額課稅,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發布「10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108年度主要差異如下: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歸屬房屋之收入按一定比例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09年度經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近年個人交易高價住宅之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該比例由108年度15%調整為17%: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者,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09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因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9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如無法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為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去年(109年)12月起至今年(110年)2月底止,該分局已查獲10件,補徵稅額100萬餘元,請民眾以實際成交價格按上開規定計算及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上班時間為8:30~17:30,中午12:30~13:30休息),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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