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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至醫院做健康檢查所支付之健檢費用,必須與「醫療行為」具有直接關連性,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及殘缺為目的而所支付之醫療費用,係屬生活必要支出,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惟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係以預防為目的,與立法意旨實屬有別,不得列為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惟納稅義務人如因接受健康檢查發現罹患疾病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之該筆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之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之健康檢查費,皆屬與醫療行為有關,得檢附醫師(院)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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