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釋,個人受贈自配偶之房地,嗣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得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亦即得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房地之持有期間,並得按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取得成本。
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房地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房地成交總額,減除配偶原來取得成本(配偶出價取得者)或其繼承時、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配偶繼承或受贈取得者),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甲君將其出價1,200萬元於107年2月8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之房地,於109年3月20日贈與配偶乙君,並於109年4月10日完成移轉登記,如乙君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10年4月8日辦理移轉登記給買方,則持有期間係從甲君原來取得登記日107年2月8日起算至乙君出售移轉登記日110年4月8日,計有3年2個月,並得以甲君原來取得成本1,200萬元為取得成本。
納稅義務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交易不論盈虧,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