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在今(110)年6月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計算結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會較有利,詢問是否可改採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者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採用標準扣除額案件,必須在國稅局核定前申請,才能改採列舉扣除方式,否則,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能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如要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國稅局核定前辦理更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