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國稅局核定前 得改採列舉扣除額

S__5218339.jpg

 

 

納稅義務人在今(110)年6月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計算結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會較有利,詢問是否可改採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者未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採用標準扣除額案件,必須在國稅局核定前申請,才能改採列舉扣除方式,否則,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能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如要變更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國稅局核定前辦理更正申請。

 

閱讀 303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