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例如: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記得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配息明細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有所得淨額1,000萬元及投資KY股獲配股息1,500萬元,由於KY股是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惟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查調所得資料並無上揭海外所得,故甲君僅依查調的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以金融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雖已結束,個人該年度如有海外所得且達前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金額而漏未申報者,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