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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買賣未依公司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交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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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之有價證券;投資人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之交易,係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已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則買賣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買賣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股東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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