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所舉例說明,陳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陳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30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5.2萬元(19.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3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115.2萬元-101.7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分機5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