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王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王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2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5.6萬元(76.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提醒,民眾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林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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