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都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大部分民眾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才不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