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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並更正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居住者員工固定薪資時,應按全月薪資總額辦理扣繳,若該員工有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扣繳稅款;未填表者,則按全月薪資扣取5%稅款,惟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若給付居住者員工非固定薪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84,501元,111及112年度為86,0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則按當次非固定薪資金額扣取5%稅款。

 

該分局舉例,某公司111年甲員工1月份固定薪資總額為80,000元,若甲員工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內容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檢視,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稅款;若甲員工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應扣繳稅款4,000元(8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另外,甲員工於1月份領到年終獎金120,000元,不論是否填寫免稅額申報表,都應扣繳稅款6,000元(12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所稅課吳雅淳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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