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在臺工作之外僑詢問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能否列報未一同來臺之配偶、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及應檢附哪些文件?
該局說明,所得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惟應提供親屬之基本資料、親屬關係、扶養事實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提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尚須提供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如係身心障礙者,為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如係無謀生能力者,為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等。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若備齊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列報其免稅額,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