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節稅】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
陳先生詢問,公司股東將其名下房子提供給公司無償使用,是否要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則需提出雙方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經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仍須視對方是否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有不同,請民眾留意。(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