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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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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免貼繳印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其因法院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是否應貼繳印花稅?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法院拍賣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其並非依據被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因此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已回收車輛應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到車主打電話詢問,車輛已交由車廠回收,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呢?

稅務局說明:車輛如不堪使用,除車體應交由合法之環保回收商處理,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報廢前1日。

該局提醒民眾,若不將2面車牌繳回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部份民眾同時擁有二部車輛,將其稅額較高之車輛不依規定驗車,故意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然後將另一部正常車輛之車牌懸掛於已逾檢註銷之車輛繼續使用,以為可省下部份稅金,殊不知此舉係屬違法行為。


若為了節省稅金而投機取巧,此舉己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除依同法第31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可分別將移用者與被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及二倍以下之罰鍰外,並須補繳未完稅部份。

收到退稅支票請儘速提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接獲稅捐退稅支票,請儘速向銀行兌領,以免因遺失或超過兌領期限,致無法兌領。


該局特別提醒!退稅支票均會以雙掛號寄送退稅人,若逾發票日一年未兌領,稅捐機關必須於年度結束後辦理繳庫,退稅款一經辦理繳庫後,納稅義務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手續較為繁瑣。


該局進一步指出,媒體曾經多次報導,有詐騙集團假借稅捐機關名義,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有退稅待領,並告知當日為稅款退還截止日,必須立刻至提款機按指示操作提領退稅。

 

這是一種假退稅真詐財的騙術手法,該局絕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請納稅義務人,千萬不要上當受騙。

 

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有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有出租或營業等情事,經查獲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民眾如果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現已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查獲改課補稅及處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戶籍遷出或地上建物供營業、出租,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後戶籍遷入或地上建物因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必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申辦物權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特別表示,不論其協議1筆土地由1人或數人繼承,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若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騎樓亦是課徵標的,惟騎樓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騎樓全部或部分封閉供營業使用,因未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要件,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騎樓封閉供住家或營業使用情形很普遍,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封閉、占用騎樓或使用情形變更時,將以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移轉既成道路用地,是否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指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共有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高原地價可按分管使用情形認定是否作農業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於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後,除移轉對象不限制為自耕農及將原免徵土地增值稅改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對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要件並未改變,也就是仍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同法條第4項調高原地價規定,均是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為適用要件,若共有農業用地申報移轉時,並非全筆作農業使用時,可依全體所有權人訂定之分管契約,按其分管位置使用情形,如分管部分如確實作農業使用,則可適用調高原地價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共有農業用地移轉時,共有人申請調高原地價,其分管契約應以89128日共有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已就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管理使用等事項有所約定者,才能認定,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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