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吳先生來電詢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近日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涉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因係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受到處罰?

 

該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負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111年8月1日負責人由A君變更為B君,並辦妥變更登記,後來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商號於111年5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事,依據上揭函釋規定,111年5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A君,仍應對A君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揭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娟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部分行業類別(如投資有價證券)申報案件並不適用擴大書審,或僅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申報案件。惟該局查核發現,有營利事業以錯誤行業代號申報擴大書審,隱匿真實行業,意圖適用較低純益率或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審申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代銷業」,依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如採擴大書審申報,係適用於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未達1,000萬元之案件。甲公司108年度營收淨額超過1,000萬元,卻按「其他廣告服務」業別填報,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實質業務內容及調帳查核後,已就真實業別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增所得額195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但如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病住院,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05萬元,其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查得甲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已受有日額型保險理賠116萬元,雖未檢據申請保險理賠,但確屬該醫療支出所為之保險理賠,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提醒,醫藥費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無論是實支實付型、日額型或團體保險,納稅義務人均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有申報錯誤情形,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新聞稿聯絡人:吳課長鳳琴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列予計入,惟仍應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揭露,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函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公告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無法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交割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如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漏報或短報實際所得額,致短漏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損失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3年內,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損失證明,自交易所得中扣除,其每年度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當年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的交易所得為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於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如於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務請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漏報或短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影響,消費者為了減少與人接觸的機會,消費形態改以網購為主,而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也愈來愈多,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財政部每年都會辦理「網路交易查核」專案,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以網路交易經營模式之營業人是否有逃漏稅捐。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自106年起於知名網路電商平台銷售車用周邊商品,有數萬名粉絲,並獲買家給予高度的評價,甲君107年5月起銷售額為18萬9千餘元,已達起徵點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甲君107年5月至110年9月短漏報銷售額2千3百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餘元及處罰鍰58萬餘元。
       

鑒於目前仍有許多從事網路交易營業人因不諳法令未辦稅籍登記而受罰,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該局設計「個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自我檢測表」,讓民眾可運用簡捷的方式,自我檢測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相關資訊。
       

該局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倘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相關營業稅稅務疑義,除可至該專區瀏覽外,亦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為振興觀光產業促進國內旅遊,鼓勵國人留宿國內旅宿,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政府自本(111)年7月15日起,推出悠遊國旅個別旅客住宿優惠活動,提供符合資格之國人從事旅遊之獎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宿業者所取得前揭獎助款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前揭獎助款獎勵的對象為旅客,由參與獎助活動之合法旅宿業者,於旅客入住時核對個別旅客之身分證明文件,符合獎助資格則現場「折抵」住宿費,再向所在地縣(巿)政府申請核撥款項,免由旅客個別申請,以簡化作業流程。旅宿業者提供旅客住宿所收取之代價,應包含「住宿費」的獎助款及旅客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金額,均屬住宿房價收入,使用統一發票的旅宿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本年7月28日(星期四)入住A大飯店,房價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經A大飯店於結帳時確認甲君未申請過悠遊獎助且已接種三劑疫苗,直接折抵房價1,300元,並向甲君收取3,200元,A大飯店除開立住宿費統一發票3,200元外,由政府補助之1,300元,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業者,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營業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君109年出租自有房屋,收取租金收入468,000元,未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雖甲君主張以該屋打通隔成7間使用,其中5間租予他人,2間自用及提示相關費用憑證金額合計300,000元申請全數減除,該局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按出租房間比例、核算該屋出租房間應分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214,286元(300,000×5/7),核定租賃所得253,714元,補徵稅額50,742元,並裁處罰鍰25,371元,甲君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民眾如有出租房屋短漏報租賃所得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暸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每年6月開始為上市櫃公司的除權息旺季,提醒民眾自投資公司所獲股利必須依照股利憑單所載給付總額,列為個人綜合所得之「營利所得」項目,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股利如有按二代健保相關規定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目前費率為2.11%),該補充保險費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尚不得扣減營利所得,申報營利所得時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而非以扣除補充保險費以後之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領取A國內上市公司股利30,000元,A公司於發放股利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取2.11%之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633元(=30,000元×2.11%),實際發放29,367元(=30,000元-633元),甲君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取自A公司之營利所得為30,000元,而不是扣除補充保險費633元以後的金額29,367元。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採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保險費扣除額項目中全數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提醒民眾記得列報扣除。倘對申報之所得或內容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李侑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合建契約取得房屋租金補貼,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建商為確保合作興建案順利進行,於合建契約中約定給付地主房屋租金補貼,藉以獎勵並促使地主及早騰空並點交房地。民眾取得之房屋租金補貼款,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據實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地主)與A公司(建商)於108年間訂立合作興建住商大樓契約,約定甲君將土地及原有房屋騰空移交A公司接管後,A公司應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給付房屋租金補貼20,000元與甲君。甲君認為109年度所取得之房屋租金補貼款240,000元是建商補貼其原有房屋出租之租賃收入,遂按財政部核定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租賃所得136,800元。經該局以租賃所得係以財產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對價,而甲君原有之房屋業經拆除,並無出租房屋供A公司使用並收取租金之事實,甲君取得之房屋補貼款並非租賃收入,應屬其他所得性質,甲君應檢附相關成本費用單據據實列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合建收取之房屋租金補貼,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民眾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東勢稽徵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倘營利事業於111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所稅暫繳,或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民眾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邱小姐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104

第 75 頁,共 194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