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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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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人口結構和生活型態改變,少子化、高齡化等因素影響,國人飼養寵物風氣盛行,相關食品、外出配件、零食玩具及清潔美容等消費逐年成長,毛小孩商機備受看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寵物及相關用品,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無論買方是否索取發票,營業人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曾查獲某寵物用品公司銷售相關用品1億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乃依法補徵營業稅5百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寵物相關用品,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受處罰。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陳美辰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合併計算基本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應符合三要件:一、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二、該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故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或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以及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都無須計入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受領4筆保險給付,第1筆是甲君因車禍意外領取之傷害保險給付;第2筆是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00萬元;第3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3,500萬元;第4筆是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要保人非其本人之6年期人壽保險滿期給付600萬元。其中第1筆傷害保險給付及第2筆94年12月31日以前訂立之人壽保險給付,非屬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給付範圍,無須計入甲君受領保險給付110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第3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應以110年度甲君申報戶受領死亡給付合計數3,500萬元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後之餘額170萬元(3,500萬元-3,33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第4筆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滿期給付,因非屬死亡給付,甲君受領之滿期保險金6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國稅局提醒,受益人受領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屬於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對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該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是以被繼承人生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以其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甲君110年1月間死亡,乙君於同年3月變更自己為要保人,乙君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將甲君死亡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3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惟事後申請復查,以甲君死亡時其並未自保險公司獲取保險給付為由,主張不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詳細解說後,乙君已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請多利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其中即包括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相關資訊,如被繼承人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應注意將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免罰之優惠,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則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0年8月31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0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0年7月19日(當期申報期限110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0年5-6月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如果營業人已逾申報期限後發現有漏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在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詢問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是否要減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支出,才能列報,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得扣除。也就是說,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高先生於110年期間因病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高先生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可扣除的金額正確為35萬元(40萬元-5萬元)。

 

該局最後呼籲,民眾如果已經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檢視有無將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列入扣除額申報;如有,原先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111年6月30日前重新更正上傳即可,或於申報截止日後儘快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辦理更正,倘仍有相關問題,歡迎向該局所轄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請該公司提示列報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發現該公司103年間銷貨給國外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多年仍未償付,甲公司107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函催討貨款,並就未收取之貨款列報107年度呆帳損失,因該存證函於108年1月15日才送達國外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送達之108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107年度,因此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避免日後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淑芬
電話:(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純益600萬元,申報108年度核定虧損扣除額300萬元,二年度均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108年度有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50萬元,A公司109年度申報扣除108年度虧損時,未扣除108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經重新核算,核定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為50萬元(300萬元-25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時,應留意虧損年度有無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以免遭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立法理由係為減輕納稅義務人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之家庭租稅負擔,故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支出,均得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另倘納稅義務人本身為公教人員,所領取政府補助同一申報戶受扶養子女的教育補助費,屬於其「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亦可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但若該教育學費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接受教育所產生的支出,就不是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扶養其子乙君,惟檢附乙君學雜費收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子乙君雖於109年6月大學畢業後已進入職場工作,但乙君大學最後一學期學雜費35,000元係由其以信用卡支付,請准予認列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向甲君解說,乙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自行單獨申報,並非甲君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子女,甲君不得列報乙君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乙君亦不得列報其本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甲君理解後遂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之子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並不能列報扣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電話:(03)3396789 轉166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而該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診斷、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等。亦即,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符合條件而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以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診斷證明書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因該診斷證明書並未載明認定係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嚴重病人的事實及理由,經該局以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復又提出重大傷病卡申請復查,惟重大傷病卡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以作為被保險人就醫時減免部分負擔之證明,非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遭該局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檢附合於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合夥經營之商號因合夥人退夥,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為獨資組織經營?

 

該局說明,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因此合夥組織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及存續,若合夥組織商號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組織就應該要解散辨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若要繼續以獨資經營時,需先註銷該合夥組織,並辦妥當期決算及清算,結束該合夥組織,另以獨資組織方式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洪莉鳳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1

 

第 80 頁,共 1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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