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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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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若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受扶養親屬,若自行聘僱符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看護,其全年看護費30萬元,於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是否可全額扣除?

 

該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事項,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其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12萬元,即使該受扶養親屬照護費每年超過12萬元,也僅能定額扣除12萬元。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照顧符合衛生福利部身心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有2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減除24萬元(每人12萬元*2人)。

 

該局特別提醒,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00


撰稿人:吳瑀葳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配偶贈與取得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間受贈取得土地,甲君於同年間出售,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出售時成交價3,350,000元,減除受贈時公告土地現值計192,720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1.3%調整後土地取得成本為195,225元,並減除取得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219元,另減除因未提示移轉時證明文件依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167,500元,核定土地交易所得2,987,056元,依持有期間1年內之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1,344,175元,予以補徵並處罰鍰。
   

該分局再次提醒,民眾出售受贈取得房地,除因配偶贈與取得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主動申報,如您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林一傑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223

 

民眾盧先生來電詢問,年底到了,公司向財團法人慈善事業基金會購買愛心義賣之爆米花,並取得基金會開立收據,請問此義賣行為是否可免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符合上述情形也得免徵營業稅,故符合規定之慈善團體義賣爆米花得免開立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說明,該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如專營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規定者,亦得免辦稅籍登記,並免申報營業稅。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盛世娟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所取得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不得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因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時,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案件,會核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該文件僅係海關押款之證明,非屬載有營業稅額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不得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水產批發,於109年5月時進口活體貨品,採押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後先行辦理進口貨物通關,並取得「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雖然該收據已加註「本收據聯請勿持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警語,但甲公司仍誤以「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收據聯申報扣抵109年5月至6月(期)之營業稅銷項稅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持「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扣抵聯,並於稅費繳納日期(非放行日)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A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主委來電詢問,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是否應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管委會之成立經管轄主管機關備查,且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免扣繳所得稅款。管委會得備齊主管機關核准報備公文書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組織章程或住戶管理規約,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稅款證明。惟除收取管理費之外,如尚有其他營利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另舉例補充說明,A大廈管委會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部分,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建議多利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既便利又安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屆時個人應依規定申報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臨櫃詢問,其為小吃店負責人,自109年1月起向個人承租店面經營小吃店,每月租金30,000元,按月給付租金予出租人,給付後就由出租人自己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好了,為何還要其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第92條第1項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就本案例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小吃店負責人王先生為扣繳義務人,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予國內居住者之出租人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3,000元,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3,000元,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及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等)時,要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以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期限補繳並補報,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罰1倍或3倍以下罰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 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法對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對經營小客車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之折舊,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食品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新增1輛在108年1月1日購入之乘人小客車,取得成本為4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4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以上述為例該局列表說明如下:

公司申報之折舊

(400萬元-50萬元)÷5年= 70萬元

稅法規定之折舊

70萬元× 250萬元÷400萬元=43.75萬元

公司超提之折舊

70萬元-43.75萬元= 26.25萬元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王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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