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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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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0年度的所得應於11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5月1日起即將展開,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因該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往年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0,171元外,並加處罰鍰6,034元。惟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依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資料,繳稅完成確認申報,訴求免予處罰。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已建置可供查調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之所得,甲君有該所得仍應依規定自行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維持原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應詳細核對通知書之內容,核對無誤再行繳稅或回復確認;如有其他未列於通知書之所得,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石秀蓮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6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以及減免、扣除之事實,計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所以,每年(申報年度)5月份係申報上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於申報年度與剛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雙方在上一年度並無婚姻關係,尚不得合併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受理復查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配偶乙君於109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110年初才依民法第982條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人夫妻婚姻關係自結婚登記日起生效,109年度並無婚姻關係,甲君於110年5月間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109年度尚無婚姻關係之乙君合併申報為其配偶,虛報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違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除遭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在110年底舉行婚禮宴請賓客的新人們,如果於111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夫妻2人仍應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合併申報,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古智文
電話:(04)23051111轉82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之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王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王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2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6.8萬元(19.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5.6萬元(76.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提醒,民眾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甲君之營利所得,直接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稅銷售額依規定純益率核算之,並納入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內。甲君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於填寫紙本申報書時,雖依查調所得清單列示之A商號營利所得21,600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0,000元×12個月×純益率6%〕申報,但因不懂稅法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自行計算可抵減稅額1,836元(21,600元×8.5%)抵減應納稅額,嗣經國稅局審查發現,核定補徵稅款1,836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其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不在稽徵機關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內,應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分配之盈餘,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也沒有8.5%可抵減稅額之適用。

 

最後該局呼籲,因疫情持續升溫,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憑證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採網路或手機報稅,如有相關申報問題,歡迎洽詢該局所屬各分局或稽徵所。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

 

某營利事業負責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廢棄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如何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營利事業如欲廢棄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無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惟仍應舉證證明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為損失,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應提示具體證明文件(如毀滅或廢棄過程之影片、相片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等資料)供核實認定。

 

該局提醒,近來有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惟查核後發現該資產僅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無毀滅或廢棄事實,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致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 王信雄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其課稅規定並不相同。其出售之房地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如所出售房地之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非屬上開房地合一課徵範圍,其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所得則免納所得稅,土地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利益新臺幣(下同)0元,經該局查得其於103年2月取得系爭房地,於108年2月遭拍賣處分,持有期間已逾2年,非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是其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部分,如有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則不得扣除。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房屋未含稅拍定價格13,409,524元(14,080,000÷1.05)及土地之拍定價格6,619,999元,分別減除房屋出售前之未折減餘額9,464,852元、土地取得成本15,312,183元及土地增值稅70,185元,核算出售房屋增益3,944,672元及出售土地損失8,762,369元,核定應補稅額661,054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該房地之出售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規定計算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應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適用相關規定申報納稅,若有申報錯誤,請儘速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海事工程公司,於數年前購入3艘船舶,帳列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前幾年因景氣不佳,營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請暫停營業,船舶遂閒置港邊,然疫情期間,船運海上服務需求增加,閒置的船舶行情瞬間水漲船高,公司將之出售,產生高額的資產處分利益,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未將停業期間船舶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自未折減餘額中扣除,致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該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70萬餘元,補稅3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取得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另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分年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王淑君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所得稅法上關於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其中就營業費用支出之認列,並非僅有支出之事實,尚須該支出對營利事業係屬合理且必要,即須與營利事業之業務具有相當關連性。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總經理A君出差至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之旅費300萬元,甲公司提供旅費申請書、出差報告單、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惟出差報告單僅簡略說明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能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提示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該局爰依規定調減旅費3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綱址為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所領取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為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辦理都市重劃區段徵收,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依法所領取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金,雖然是因為公權力強制介入而發生的非自願性收入,惟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或損失後仍有餘額,依法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領取政府發放區段徵收開發案建物拆遷補償費約30萬元及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工廠機械設備拆遷補償費等約30萬元,惟漏未申報其他收入,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2萬元,並處以罰鍰7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徵收領取各項拆遷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有所得,始須課稅;如有損失,亦可核實認列。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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