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並沒有收取租金,為何會收到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的通知?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以該民眾雖基於好友間情誼,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於107年1月31日截止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今(107)年1月未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所以106年度憑單申報應於107年1月31日前辦理完成,並無延長至2月5日之適用。扣繳義務人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憑單申報,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另開視窗)" style="box-sizing:border-box">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作業之納稅義務人,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以下便民措施:
一、 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於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該分局說明,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申請人另可利用網際網路申請,應於107年2月15日至同年年3月15日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項目一),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項目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心存僥倖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自有資金貸與友人供投資事業及辦公室裝潢用,於96至98年間陸續以匯款或支票收取利息約1,300萬元,惟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分別歸課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除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外,尚有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係屬於無扣繳憑單卻需要申報之情形,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作業之納稅義務人,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以下便民措施:
一、 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於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該分局說明,申請時須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申請人另可利用網際網路申請,應於107年2月15日至同年年3月15日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項目一),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稅額試算服務申請」辦理線上申請;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請項目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如為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之居住者,均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條件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8,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32,000元:
(一)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局提醒,及早完成報稅最輕鬆,利用網路申報最便利。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提供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開立之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與每年1月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並無不同,操作簡便。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仍僅能採人工及媒體申報,並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該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轄區內扣繳單位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採網路申報計25,614家、家數比率為34.41%;申報件數計248,787件、件數比率為45.88%。實施初期可能因扣繳單位仍習慣以人工方式申報、尚不熟悉或不瞭解該系統的便利性,以致採網路申報之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家數比率偏低。該局特別籲請扣繳單位多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以節省寶貴時間。
該局也提醒,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07年1月1日起已開始受理,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至1月31日止,該局籲請申報單位儘早完成申報,並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該局指出,扣繳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常見的疏失有(一)給付高額租金卻配合房東低額申報(二)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給付之獎金,未辦理扣繳並申報憑單(三)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憑單填發單位如已於107年1月31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106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相關憑單,且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得免於107年2月12日(原規定2月10日,遇假日順延)前填發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給與憑單、或屬逾期申報、更正的憑單及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寄發。
有關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的下載、安裝及使用,可參考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之說明,請多加運用。申報單位如有軟體操作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如有稅務申報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稿費、演講鐘點費等收入,個人在18萬元以下免稅,超過18萬元以上之部分,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再將餘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如果無法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可依財政部規定費用標準,減除30%之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課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夫妻2人,夫有稿費30萬元,妻有稿費15萬元,兩人稿費合計45萬元,夫只有18萬元免稅額度,另外12萬元,如果未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可依財政部規定費用標準,先減除30%費用後,以其餘額8萬4千元併入所得課稅,另妻之稿費所得雖未滿18萬元,但未滿之免稅額度則不得併由夫減除。
該分局提醒,夫妻同時有稿費所得者,須分開計算適用免稅額度,不得合併計算。是稿費免稅額係就個人計算,而非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採網際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資料無論是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上傳申報成功後如有申報錯誤情形,亦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更正上傳正確及完整之申報資料。
本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本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備註: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如為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10年以內,稅率為20%;如土地之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為15%。
本局並就不同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情形一:王小姐105年6月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8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及房屋取得日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於108年6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二:陳先生於104年12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1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且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日於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情形四:同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4年8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於106年6月1日出售房地,土地仍免納所得稅,因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8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本局呼籲,個人交易(出售及交換)房屋、土地,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3種免納所得稅之情形得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而前述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情形,交換時如因換入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因所得已實現,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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