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合約計畫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各項採購任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採購任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派駐海外員工應申報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以免受罰。
若有疑義, 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另外,107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7年1月3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所說明,為順利推行憑單免填發作業,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針對有取得紙本憑單需求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多元查詢所得資料管道,結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推廣網路申報等強化服務措施,期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國稅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又到了106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了,申報期限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辦理憑單資料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運用,並請於期限內完成相關憑單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該分局提醒,各類所得憑單填發單位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且憑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適用憑單免填發者,即可免填發各式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會提供所得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網路或其他方式查調其所得並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扣繳義務人仍應於107年2月12日前(原至2月10日,因遇假日順延)填發。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所以在國外承租房屋租金不得扣除,僅在中華民國境內承租房屋支出租金始可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該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6規定可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者,應提示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但在國外租屋租金不可以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如尚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1.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3.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期限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辦理憑單資料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運用,並請於期限內完成相關憑單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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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蔣耀敏
本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將於107年1月19日辦理退稅,屬本局所轄第3批退稅案件約計5萬餘件,總金額約達2億7仟餘萬元。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106年5月1日至6月1日間申報繳稅或不補不退之案件,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以及6月2日(含)以後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107年1月19日當日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7年1月19日至107年3月20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兌領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金融機關辦理提兌。
本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退稅當日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申報時所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快速取得退稅款,亦能免除持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所需往返及等待時間,既安全又便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逾期申報等2類案件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可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省時又便利。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並收取利息,也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心存僥倖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自有資金貸與友人供投資事業及辦公室裝潢用,於96至98年間陸續以匯款或支票收取利息約1,300萬元,惟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分別歸課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除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外,尚有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係屬於無扣繳憑單卻需要申報之情形,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 ,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致漏未申報營利所得3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萬餘元,並處罰鍰1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總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取自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營利所得,其所得係獲配自設立登記地點在大陸地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金配發之股票,雖甲君主張其投資地在香港 ,且以港幣交易,應為海外所得,惟因前述公司之設立登記成立地點在大陸地區,故獲配之股利應認定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是甲君未申報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再次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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