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11)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該所說明,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所進一步舉例,林君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林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4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2.4萬元〔全戶免稅額48.4萬元(8.8萬元×4人+13.2萬×1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3.6萬元(96萬元-92.4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賴宣軒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自己與子女及朋友合夥經營建築師事務所,並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事務所做為辦公室使用,為什麼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合夥人為子女時,並無設算租賃收入的問題;但朋友屬於條文中所稱之「他人」,即便無償提供共同經營,仍會被國稅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合夥人使用的部分,將依該合夥人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例如前述民眾之案例,若出資比例分別為本人50%、子女30%及朋友20%,則該房屋使用部分之20%將視為供他人使用,並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王文妤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計算,自108年1月1日起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2種方式,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擇優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計算薪資所得時,可採定額減除方式,即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0年度為20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如果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時,可以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得減除之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金融相關行業人員,109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列報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合計6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40萬元,經該局以其檢附之發票購置商品品項大多是服飾、配件及汽車修繕等,非屬前揭規定得減除認列之項目且與提供勞務無直接相關,又甲君亦無法提出足資證明列報減除的費用相關說明或文件,改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核認薪資所得780萬元並補繳稅款11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如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填具「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日發生數起地震,如因天災致遭受財物損失,務必記得要拍照保存證據,向稽徵機關提出災害損失申請報備,以便明年辦理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分局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依法亦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亦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即可完成災損申請報備。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謝先生,電話:04-7274325轉203)
A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對與之簽訂合約的醫療院所支付員工體檢費用,要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負擔在職員工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其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下列3種情形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給付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其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2、給付予財(社)團法人醫院之醫檢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
3、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缴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所得類別也不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民眾解答。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00
撰稿人:劉葳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2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對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業者,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及1年輔導期;對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業者則給予1年輔導期。業者如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江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則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所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應如何申報及計算交易所得,該所說明,民眾應於今(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新一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請記得保存交易相關憑證,申報時須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資產及勞務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條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他人取得進貨之相關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係經營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業,經該局查核甲公司106至109年間銀行帳戶存入金額與其申報銷售額相當,尚無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惟其同期間申報銷售額8,200萬元,而進貨金額僅800萬元,進銷差異甚鉅,顯有異常。經該局函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其未能提示,惟承認有未依規定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之情形,該局遂依甲公司申報銷售額8,200萬元,按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算其應取得進項憑證金額6,642萬元,扣除已申報進貨金額800萬元,核定其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5,842萬元,並按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100萬元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如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還可以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減少應繳之營業稅額,也不會有受罰之風險,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注意須取得相關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所舉例說明,陳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陳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30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5.2萬元(19.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3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115.2萬元-101.7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分機5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房市交易熱絡,但房地合一稅實施以來,仍有部分民眾未注意出售房地時稅法規定,將不可列報成本費用之項目納入減除,致短報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不僅面臨補稅且可能遭罰的困境。
該局指出,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實施以來,短期內買賣房地產,若有所得將課以較房地合一稅1.0高之稅率,民眾為降低應納稅額負擔,發現有將不得列報成本費用項目申報減除,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之房屋稅、地價稅、為新屋購買之電器用品等,近來更發現該轄區有一民眾,將前手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單上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拿來申報本次交易房屋土地之減除項目,致低報課稅所得額30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前應自行檢視內容或洽詢國稅局,不是所有持有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皆可列為課稅所得減除項目。另房地合一稅係採申報制,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出售盈虧均應依限完成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民眾解答。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撰稿人:陳霈禎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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