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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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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鼓勵營利事業透過運動部(原為教育部)設置之專戶捐贈予經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及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規定,得就該捐贈金額之1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且可適用至1201223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7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7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前揭加成減除實施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第A10-2頁、第A32頁等)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等資料,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另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成減除,並請留意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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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租屋市場透明化及租金補貼政策,各界對租賃權益及租稅公平之關注程度日益提升,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逃漏稅,如有提供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及第 16 點規定,民眾如僅憑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大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即提出檢舉他人逃漏稅,因無具體事證,稽徵機關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予免議存查。檢舉房東逃漏租賃所得時,應提供下列資訊及文件: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二、被檢舉人(房東)之姓名及地址。三、具體違章事證:包含租賃契約書影本(寫明房屋座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給付租金之證明(如匯款單、銀行轉帳紀錄或現金簽收紀錄)等,供稽徵機關據以查核認定被檢舉人是否有違章漏稅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作為住所,其發現乙君未如實申報年度租賃所得,遂具文提出檢舉。惟甲君初次檢舉時僅提供房屋門牌照片及網路租屋網截圖,並無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經該局發函通知其於10日內補正資料,甲君嗣後補齊當年度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固定轉帳予乙君之銀行存摺明細。經該局查得乙君確實漏報該筆租賃所得,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舉發違章逃漏稅時,請詳實敘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具體證明文件。同時提醒房東如有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應主動申報所得,倘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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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3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今(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該所說明,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21.3萬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如申報家戶為夫妻2人,扶養就讀高中及國小子女2名,及年齡70歲、符合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又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為1065,000元(21.3萬元×5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3,500元〔全戶免稅額533,500元(9.7萬元×4人+145,500元×1人)+標準扣除額26.2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差額51,500元(1065,000元-1013,500元),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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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11410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4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10萬元,另獲保險給付2萬元,則甲君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38萬元(50萬元-10萬元-2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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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1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12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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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且係按年開徵。所以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1日起至430日繳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11412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115)年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車輛如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依車輛所有人口頭所述而停徵。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應儘速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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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412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於100年間以1,500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480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15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170萬元{(2,5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480萬元)]},應併入其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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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求課稅公平並簡化行政作業,財政部於 11542日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原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給他人而變更為「應稅」用途或身分時,其恢復課徵房屋稅的時間點,統一規範自「移轉日之次期」起算。

過去房屋稅課徵實務中,對於免稅房屋移轉後何時開始課稅,常有不同見解。財政部此次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原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者,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舉例來說明:假設有一棟房屋原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屬於國有房屋並依法免徵房屋稅,某位民眾於 1151月間透過標購方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由於所有權人已由「政府機關」變更為「私人」,該房屋不再符合免稅條件,應轉為應稅房屋,依照最新解釋令,該房屋將自移轉日(1151月)的「次期」,即 116年期(課稅期間為11571日至116630日)起,正式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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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51日起至61日止,今年51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輔導申報及收件服務,另外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取得「查詢碼」服務,請利用網路(含手機報稅)申報,省時又方便。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制及便民措施

1.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由21萬元調升至21.3萬元。

2.長照特別扣除額調高為每人18萬元(有排富條款)

3.新增個人網紅課徵所得稅。

4.115425日起提供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5.1154288時起開放查詢或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有稅務疑問,歡迎利用24小時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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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以維護納稅人權為要旨的專法,其立法目的是在於落實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實現課稅公平並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納保法第1條明文規定,關於納稅者權利的保護,於納保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納保法的規定。

另就內地稅(如:房屋稅、地價稅,不包括關稅)的稽徵程序而言,稅捐稽徵法是重要基準,凡稅捐稽徵法已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若稅捐稽徵法未規定或規範不足時,則依個別內地稅法(如: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規定處理;個別內地稅法未規定或規範不足者,再以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

原則上,稅捐事件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適用,得依個案性質及法規規定,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內地稅法行政程序法」之順序判斷。納稅者如遇到稅務上的問題,可別忘了納保法為納稅人權所建構的保護傘,應該優先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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