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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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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房產交易要注意,別讓小細節成為大問題!近日有民眾詢問,日前新買一棟房屋,但申請的財產清單卻沒有這陳建物,該怎麼辦?經了解該民眾所購買的是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房屋,因未申報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至今還是原所有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很多民眾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不需繳納契稅。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且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切莫輕忽,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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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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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23日。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5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15日;惟115214日至同年月22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上開申報期限應展延至同年月23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受理申報截止日配合順延至115225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15223日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及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自同年月26日起將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自同年月27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或利息,該部籲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時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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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健全地價稅籍,自即日起至930日止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本年度清查重點以自用住宅用地、工廠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項減免稅地及課徵田賦土地為優先查核對象。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清查重點除了核對房屋有無供營業使用及運用國稅局租賃所得等相關資料查核出租情形外,更運用戶籍資料清查設籍情形是否符合規定;工業用地以查核工廠有無停工、歇業、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及工廠登記是否註銷為重點;課徵田賦土地,係針對農業用地已變更作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堆置營建廢棄物等非農業使用,或農舍有增建、變更使用等情形加強清查,並依規定改課地價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則查核有無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減免標準或要件等情形。

該局提醒,已核准按特別稅率、減免稅地或課徵田賦者,如有適用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例如設籍人全戶戶籍遷出已不符合自用要件、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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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另外在簽訂時交付之押金(或保證金),房東未另開收據,而是直接在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取金額,這樣需要貼繳印花稅嗎?

該局表示,租賃契約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銀錢收據之規定,應依4‰稅率貼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阿三哥向錢夫人承租房屋,租金每月3萬元,於雙方簽訂契約時先繳付月租金3萬元及兩個月押金6萬元,錢夫人在收到款項時未另開收據,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收款明細上簽收款項,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錢夫人應依收取金額9萬元,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360元。當阿三哥退租收回押金並有簽收紀錄時,即應按收款金額6萬元之4‰計貼印花稅票240元。

稅務局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及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也可以請該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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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地價稅開徵都會有民眾來詢問,父母遺留的土地因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屬公同共有,與其他繼承人的稅金都開在同一張稅單,能不能只繳自己那一份就好?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的土地,如果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可以按照全體共有人法定應有權利部分(例如: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若是只有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則僅能就申請人之法定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其餘部分由其他公同共有人繳納,但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

舉例來說,陳君等4位兄弟繼承公同共有1筆土地,稅額是1萬元,若只有陳君1人申請分單繳納,依其法定應有權利部分是4分之1,則陳君分單繳納的地價稅額是2,500元,其餘公同共有人繳納地價稅額是7,500元,如果其餘公同共有人未繳納時,陳君仍然共同負有連帶責任。

財稅局進一步提醒,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不會因為申請分單繳納而有所免除,因此縱使是已申請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仍有可能會因為其他公同共有人未繳納稅款而遭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以清償應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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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克來自美國,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並在臺南市購入一處自住用房屋,可否申請房地自住優惠稅率?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適用,主要關鍵之一是辦竣戶籍登記,針對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保障外國人及非國民在臺灣的居住權益,讓他們能夠享受與國民相同的自住住宅稅率。

財稅局說明,以麥克案例,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可享有房地自住優惠稅率:

  1. 房屋稅:其居留地址之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1%稅率課徵房屋稅。
  2. 地價稅:同樣的,若該土地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等條件,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政稅務局提醒,房地所有權人如符合上述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地稅開徵40日前(即房屋稅322日前、地價稅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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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詢問已增加列舉扣除金額,為何稅額沒有減少?探究原因才發現原來是「基本生活費」造成的影響。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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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1149-10月統一發票,該期亦無銷售額,於11410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1015日起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已申請停業,並未購買1149-10月統一發票且當期亦無銷售額,未於11411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12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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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A君仍未繳納。嗣查得A君在甲公司任職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甲公司之薪資債權,甲公司未予理會,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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