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邱士娜

邱士娜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S__7913480.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開立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81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依前揭規定,未辦登記營業人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不得兌領獎金。國稅局於每期開獎日後,均就轄內當期中獎之各獎產製載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之中獎清冊檔,經勾稽審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以保障一般消費者統一發票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轄內A君經營家庭用品零售,部分商品透過超商寄送與消費者,A君支付手續費取得超商開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嗣1123-4月期統一發票於同年525日開獎,該局勾稽發現,A君對中雲端發票專屬百萬獎,惟其發票品名為「寄件手續費」,再查A君於該期共取得300餘筆品名為「寄件手續費」之雲端發票,均係寄送貨物所取得,A君擅自營業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局即註記該筆中獎發票不給予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取得之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均不得兌領獎金;倘對相關規定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0

183819C8-813B-4013-B103-740A8FDEBE4C.jpg

財政部近日核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隔離治療(包括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係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與防疫隔離假一律「不支薪」性質不同。基於隔離治療係配合防疫政策需要,且經洽衛生福利部認定可歸為係配合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假,為使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及隔離員工薪資之租稅待遇一致,財政部爰核釋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雇主給付員工前開薪資支出所屬年度已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未及提出申請,於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1121231日以前,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COVID-19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COVID-19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申請適用;至於未屆申報期限之案件,則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曆年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11351日至31日申報)時,依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適用。

 

財政部提醒,112320日起,指揮中心調整COVID-19疾病通報定義,確診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需強制隔離,雇主給付確診員工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依法列報薪資費用,但不適用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另外,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630日屆期,11271日以後雇主給付員工薪資均不得適用該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于斐

聯絡電話:2322-7556

S__6029324.jp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土地之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71212日死亡,繼承人甲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並列管5年(1071212日至1121211日)。後來農業主管機關於111年間實地勘查,發現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並通知甲君(即農地承受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甲君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國稅局乃依法追繳甲君申請免徵的遺產稅65萬餘元。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有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國稅局會依法追繳稅賦。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 06-2298066

S__7913482.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該自住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間隔在2年以內,均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退還或扣抵稅額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該分局說明,近來已查獲10餘件,原核准重購退抵稅的案件,其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合計220萬餘元,其中以出售類型最多,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使用及移轉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李鍵亨

聯絡電話:(04)22588181242

20190321_084436.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業者為了可以提早收到現金,並增加消費者的黏著度,推出多樣化的禮券供消費者選購,又因為疫情推動數位轉型浪潮及使用行動支付習慣的養成,數位化發放的「電子禮券」快速成長。隨著中秋節的到來,數位化「電子禮券」除了能促進環保,避免紙張的浪費外,也可以省去寄送的時間及費用,成為民眾送禮及企業酬勞員工的首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數位化「電子禮券」,雖有別於傳統實體之紙本禮券,惟亦區分為現金式及商品式的「電子禮券」,消費者往往只有收到數位訊息,結合手機APP或簡訊出示條碼即可進行消費,營業人仍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知名糕餅店,於112815日銷售該公司「電子禮券-中秋節月餅1盒」1筆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與A君,該禮券於出售時即載明可兌換中秋節月餅1盒,屬於商品禮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112815日(即銷售電子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000元與A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電子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一時疏忽,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0

S__22913032.jp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應由買賣雙方交易人,依不同類型之期貨契約商品,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或權利金金額課徵期貨交易稅,並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稅款,於代徵之次日,填具期貨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表示,詐騙集團手法日益更新,許多假冒合法金融機構或期貨投資顧問公司,透過簡訊發送招攬加入LINE群組並提供高獲利的詐騙資訊,誘勸民眾安裝假期貨交易平台APP,以需繳交期貨交易稅為由,要求民眾登錄APP並輸入個人資料、帳號及密碼,進而騙取民眾投資款及個人資料,造成民眾個資外洩及財物損失。

 

該局呼籲,為保障民眾投資權益,避免非法業者利用各種期貨投資名目從事詐騙行徑,請民眾投資前應審慎評估其風險及從事之交易是否透過合法金融機構或交易平台進行。民眾如欲查詢合法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投顧業者名單,可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防範非法證券期貨業宣導專區查看參考,提升自身反詐騙防禦能力,如有疑義者,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0

撰稿人:詹如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8

CBF05E9D-CA82-44A0-BA69-B3F7CA44BAA1.jpg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發生營業虧損產生損失時,應以實現者為限,且應提供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的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團體的證明。

 

例如:甲公司111年度列報國外被投資A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所產生的投資損失1千萬元,因A公司註冊登記地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並無實質營運活動,A公司虧損是因其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大陸B公司營運虧損發生,所以甲公司除提供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尚須提供大陸B公司因實質營運產生營業虧損的證明文件,並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證明,才可列報上開國外投資損失。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上應符合相關規定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俾利稽徵機關審認。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王審核員 06-22231118059

DSCN0791.jp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故買方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發生日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除作為本身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憑證外,應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依規定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致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處漏稅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241日向B公司進貨,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金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並已於1123-4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11262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稅額1萬元,A公司雖出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B公司,惟A公司卻未於1125-6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該1萬元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如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倘係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即可利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折讓單查詢/列印/下載」功能,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避免上開之違漏情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川雄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莊凱誠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54

DEC1B627-CFFC-45BF-B538-24ED2A224866.jp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未採用直接劃撥方式或填寫之存款帳戶無法撥入而以憑單退稅者,退稅憑單已在112731日陸續以掛號寄發,憑單兌領期限從112731日起至同年928日止,請民眾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說明,若退稅憑單金額未滿5千元者,可攜帶退稅憑單、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憑單上指定的撥付銀行兌領現金,其餘均須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透過票據交換方式,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於退稅當日立即撥入外,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並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便捷又安全的享受退稅小確幸。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於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留心詐騙電話。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美秀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S__6029324.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天氣炎熱,各飲料廠商可能依消費者反映就原有產品加以改良後再行出售,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規定,已核准登記之飲料品,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使用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連絡電話:(03)33967891280

第 17 頁,共 9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