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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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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105年繳納期間為當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2日按照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於送達取證後,將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今(105)年已委託郵局於10月底陸續寄出地價稅稅單,如果没有收到稅單或不小心遺失,只要一通電話或利用網路申請補發,稅捐稽徵機關將會為您重新寄送。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訊)民眾使用的車輛如因報廢、吊扣、吊銷、失竊註銷、重複繳納及符合免稅等原因而有溢繳使用牌照稅時,只要是屬本市稅款者,稅務局將會主動退還重繳及溢繳之稅款。

稅務局表示,由於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所以如果已經繳納整年的使用牌照稅,而因為上述情形可以退稅時,稅務局會按日計算應退還的稅款,至於退稅方式,除支票退稅、直撥退稅及現金退稅外,更有全國首創的市民卡(悠遊卡也適用) 儲值退稅,只要受退稅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市民卡到稅務局的全功能櫃台辦理,經查無欠稅後,即可當場儲值萬元以下退稅款至市民卡中,省時便利又安全,歡迎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311、315、3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只有「遺失車輛」始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如果您愛車的車牌失竊了,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補繳稅款。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買受人雖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該支付價款如係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仍應視同出賣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該局最近審理1件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申報案件,甲、乙(父、子)雙方約定買賣價格為5,000萬元(即不動產公告現值),主張為買賣而非贈與,並提示相關收付款資料。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買受人(乙)支付價款資金之來源係由出賣人(甲)向銀行貸款,非屬乙之自有資金或獨自向銀行借款,與前揭規定未合,故核課甲贈與稅5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主張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非屬贈與,應提示相關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文件,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以免因證據不符而遭課徵贈與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車位,其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而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時,如權利範圍不變,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尚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買賣車位,仍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不動產雖逾期未繳納房屋稅,但已申請復查在案,為何仍被稅捐處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處說明,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之應繳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無論有無申請復查,仍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函請地政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故申請復查之案件,財產仍可能會被禁止處分。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急欲出售不動產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仍應儘速繳清欠稅,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致權益受損。

(新竹市訊)民眾不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確定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稅務局表示,為了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造成的損失,凡經行政救濟確定案件後,如有應退或應補之稅款,都要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舉例說明,王先生因104年地價稅案件於104年11月23日申請復查,經稅務局於105年1月8日作出復查決定,且重新寄送104年地價稅繳款書,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自原繳納期間(11月1日至11月30日)屆滿之次日起加計利息,即分別按104年1月1日及10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04年12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及105年1月1日至105年1月8日之利息。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行政救濟確定後可能被加計利息增加租稅負擔,民眾可選擇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3-5225161轉(分機511、513-516)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憑據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另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04年死亡,繼承人於105年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房屋(有辦保存登記) 及土地等不動產應分別按105年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現值所計算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李姓民眾詢問,名下一筆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是否可以免徵地價稅?該局局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但該筆土地如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依法仍須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執行標的不限於欠稅人之現金,依法只要欠稅人之名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如納稅義務人經濟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主動向案件管轄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如您對欠稅案件之執行有須瞭解事項,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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