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