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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29)

有關媒體報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自8月起承接大量拚多多、淘寶物品至台中、高雄港的配送業務共有上百貨櫃,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媒體報導的電商平臺貨品並非於郵局通關,中華郵政係承接進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放行後之國內物流運送業務,但不論對海空運快遞貨物或郵包,海關均百分之百實施X光查驗,強力防堵豬肉製品闖關。 關務署強調,為利影像判讀,海運快遞貨物及郵包係逐件通關,並自111年4月1日起針對一般空運進口快遞貨物亦全面取消併袋通關,僅文件類及電商貨物得有條件少量併袋,並就電商貨物依集運商(官方集運、私人集運)進行分級管理及風險控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基隆關表示,邇來查獲出口人報運國貨出口,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為強化對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之生活照顧,勞動部已修正相關規定,自114年7月1日起,將「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慰問金」補助金額由現行新臺幣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以因應通貨膨脹及生活所需費用上漲,提供勞工家屬更實質之即時協助。 勞工於工作期間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家屬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與經濟壓力。為協助其度過急難時期,勞動部除主動關懷外並發給慰問金,自民國91年起即提供每案10萬元之慰問金,逾20年未曾調整。考量近年物價與基本生活費用持續上升,且相關失能津貼與照護補助皆已隨物價調整,故適時提高慰問金額度。…
近期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於館內設置娛樂設施供房客免費使用,是否仍需繳納娛樂稅﹖    …
國有財產配合公共建設、社會福利等國家政策優先提供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公共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表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公用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得依規定辦理活化收益,該署鼓勵機關在不影響公用用途下辦理國有公用財產活化,創造國產附加價值,113年度國有公用財產收益達新臺幣456億餘元,挹注國庫後,可用於推動各項國家建設,增進全民福祉。  …
財政部今(28)日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我國屬海島型國家,以進出口貿易為主要經濟活動,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提升選案查核效能,國稅局已積極運用AI技術進行選案並跨機關蒐集相關課稅資料,以防杜進出口業者不法逃漏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進出口業者常涉嫌短漏報進口貨物金額,致短漏報進口營業稅,藉以掩飾國內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11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繳納,因113年11月30日適逢假日,繳納截止日順延至113年12月2日,請營利事業收到繳款書後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限至113年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未於上揭期限前申報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稅款者,應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國稅局將於113年11月16日前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寄達繳款書通知繳納,請營利事業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尚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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