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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85)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落實房屋稅負合理化,原經核定按出租達租金標準課徵房屋稅之案件,已先行核定適用較優之房屋稅稅率(1.5%~2.4%),惟財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之租金收入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將會改按較高之房屋稅稅率(2.6%~4.8%)核課,請房東記得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稅局說明,凡房屋出租且租金收入達標準之房東,雖依規定已向財稅局申報後並先行核定適用較低之非自住房屋稅率核課,但依據稅法規定,該項租金收入仍屬於「租賃所得」,必須納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1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請各位房東務必於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完成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來臺授課1個月,給付主廚A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助手B薪資4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
  提高資安環境升級健保卡元件,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持續推動行動支付政策,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並將名稱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許多旅宿業為了提升住房亮點,會在客房內裝設卡拉OK(KTV)伴唱設備。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業者,這類設施不論有無另外收費都要課徵娛樂稅,應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該局說明,旅宿業增設具伴唱功能的設備,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雖未額外向顧客收費,實際相關費用已內含於住宿費中,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於開業前向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繳款書,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自用車輛全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及營業用車輛上期(115年1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之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稅款;另機車排氣量150CC以下車主,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不會收到繳款書。…
為提供即時、便捷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退稅入帳通知再升級;該局自行研發程式,運用RPA即機器人流程自動化系統,只要退稅方式選擇直撥入帳者,一旦稅款成功撥入受退稅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且於稅務局留有已驗證過之E-mail信箱,由該系統自動發送E-mail通知入帳。 稅務局說明,原入帳通知單採平信郵寄,或有遺失或地址異動情形致受退稅人反映未收到;又車商或租賃業者因其所有車輛車籍異動頻繁,常有使用牌照稅退稅案件,為對帳所需,建議採E-mail郵寄方式以縮短寄發紙本的時間,既快速又順利收受,也減少紙本、印製及郵務等資源、人力耗費,雙方皆受利,響應永續發展目標(SDGs)。…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新制規定,每年2月末日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也就是以2月末日建物登記之房屋所有人為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繳納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之房屋稅,共計12個月。  …
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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