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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欠稅被限制出境或財產被禁止處分,可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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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欠繳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採取禁止財產處分或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若欲解除相關限制,除了全額清償欠稅外,亦可依法提供足額擔保。擔保品不限於欠稅人本人所有,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通過後,即可塗銷財產禁止處分登記或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已確定綜合所得稅款及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該局依法函請地政事務所就甲君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惟仍不足額,爰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甲君近期因有緊急出國需求,遂向該局尋求協助。

該局輔導甲君提供第三人所有之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及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為擔保,經該局估價與審查,認定該第三人不動產之估算價值足以保全甲君欠繳的1,500萬元稅款及罰鍰,並於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即函請地政事務所塗銷甲君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同時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君的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以免因欠稅面臨財產遭禁止處分與影響個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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