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本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有關產品登記之規定,除產品名稱、 規格、 容量、 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菸酒稅產製廠商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本局呼籲菸酒稅廠商申請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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