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納稅義務人倘僅因舊房地屋況複雜出售不易因素,致須出售因「換屋」購買之新房地,應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排除課稅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其有換屋需求,原計畫先買入新房地後出售舊房地,嗣因舊房地屋況複雜出售不易,新房地貸款又無力償還,致須改出售新房地,誤認此種情形應屬於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排除課稅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求,對於所有權人出售新購房地者予以排除課稅,僅限於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為前提。又因「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須檢附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方可排除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倘於100年6月1日以後,有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而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